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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申請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