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稽核部門開展內部控制監督檢查工作,具有以下職權: (一)有權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報告、報表和財務會計等資料;檢查被檢查對象有關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資產和有關業務信息系統數據、檔案、資料,參加被檢查對象的有關會議;對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問題向有關對象進行調查取證。 (二)對被檢查對象拒絕、拖延提供資料,或拒絕稽核部門的問詢或作不實的說明的,稽核部門有權要求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單位領導給予行政處分。被檢查對象不落實整改要求的,稽核部門應及時上報單位領導予以處理。 (三)對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馬上做出阻止、糾正的決定。 (四)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稽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被檢查對象或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構成犯罪的,應及時上報單位領導、同級基金監督行政部門和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部門并提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 (五)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處分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