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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第三章 考核發證
2010-07-0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 |
內容: |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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