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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對三個月內分流安置的職工給予鼓勵,所需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中支付。 (一)職工自行調出給予一次性獎勵。自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3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2000元;6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500元;9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000元。 (二)若有單位接收安置破產企業在職職工,經雙向選擇,以每安置1人不高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劃撥給安置單位一次性安置費。 (三)職工自謀職業的發給自謀職業安置費。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提取標準依據該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而確定,但人均最高不得超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在發給職工個人自謀職業安置費時,可考慮按職工工齡長短確定發放標準。同時清算組要與職工簽訂自謀職業協議書(樣式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