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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養老保險欠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營,經法院或有關部門依法宣告破產、關閉的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后,不足部分按照有關規定核銷。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不得核銷。 核銷養老保險欠費由關閉破產企業向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并經縣(區)、市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后,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核銷事宜。 破產企業提出核銷欠費申請時,除按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做好關閉破產企業養老保險欠費核銷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93號)規定提供有關書面材料外,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受災情況評估認定文件。 對核銷欠費金額超過50萬元的,報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實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