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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經辦理的應當收回: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與女方戶籍所在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訂不再生育合同書的; (二)符合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一個的,但雙胞胎、多胞胎除外;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有兩個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原生育的子女隨前配偶,經批準又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五)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生育一個的,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后又依法收養一個的; (六)獨生子女戶籍不在國內的; (七)內地有一個子女,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也有子女的; (八)其他不符合獨生子女條件的。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批準生育之日起終止優待。違反規定條件生育的,從生育之日起終止優待,已享受的優待應當退回原發放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