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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值班不屬于加班 【案情概要】 申請人林某于2011年8月到被申請人某小學從事數學教學工作,系編制外人員,與學校簽訂了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合同于2013年7月15日到期。林某在校工作期間,一直按照學校要求在上班前參加班級早自習,負責管理班級秩序、處理解決突發問題。學校按照慣例,按月支付林某早自習費150元。聘用合同到期后,學校與林某終止了聘用合同。后林某申請仲裁,要求某小學支付早自習期間的加班費。仲裁委員會認為,林某早自習跟班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強度不同于其作為教師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教學工作,故不屬于加班而是值班,對申請人要求支付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裁決要旨】 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聯的工作,屬于值班,不作為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加班。 【案例點評】 對于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值班和加班的區分,主要是看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是不是從事與原有工作職責沒有關聯、或與原生產崗位不相延續的工作內容,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工作任務。在具體案件中,應從單位有沒有相關規章制度以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職責兩方面來考慮。本案中,學校有規章制度要求教師參加學生早自習,從而維護班級秩序,保障學生安全,并按月支付相應費用。林某早自習跟班的工作內容、工作強度不同于作為教師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從事的教育教學工作,不應視為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加班,應認定為值班,故對其主張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