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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內部審計應遵循下列程序辦理: (一)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根據上級部門和本單位的工作要求,擬定年度審計工作規劃,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編制審計方案。 (二)提前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內部審計通知書》,通知書將內審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要求等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內審人員通過審查憑證、帳表、查閱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蓋章。 (四)在審計事項結束后,及時提出內部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五)審計報告被審定后,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同時作出審計決定的,須報本級勞動行政部門,經批準后通知被審計單位執行。 (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養老保險內部審計機構申請復議,上一級養老保險內部審計機構收到申請復議后的三十日內派人進行復審。在復審期間被審計單位仍執行原審計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