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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事項。 補正通知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修改、補充的具體內容; (二)需要補正的證明材料; (三)合理的補正期限; (四)逾期未補正的法律后果。 補正期限從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計算。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應當在補正期限內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需要補正的材料。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