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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