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兩定”單位在醫療服務有下列行為的,除稽核后不予支付相關費用外,并根據情節輕重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定點醫療機構將非基本醫療保險的病種、藥品、診療項目和特殊醫用材料惡意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弄虛作假,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換項目、換藥、以藥易物的; (三)定點醫療機構在參保人員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精神病準入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四)定點醫療機構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的; (五)分解收費、轉嫁拒付、分解住院、掛床住院、空床住院、冒名住院的; (六)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醫療事故后,定點醫療機構瞞報、漏報、遲報或虛報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后,因參保病人治療停止等原因無法完成相關診治,未及時退帳的; (八)因定點醫療機構原因未及時辦理出院結帳手續,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