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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仍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的; (二)發生交通事故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或者無故棄車離開事故現場,且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本人所處真實地點和真實身份信息的; (三)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或者給傷者、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或者將傷者送往醫院報案后不履行聽候處理義務的; (四)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肇事方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