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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結付: (一)違法生育的費用; (二)在自然年度內第二次及以上終止妊娠的費用(采取長效避孕措施除外); (三)妊娠、分娩、產假期間因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違法行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五)因生育及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所發生的費用; (六)除新生兒常規處理以外的嬰兒醫療、護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費用; (七)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生育費用; (八)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