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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購藥或者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的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個人醫療帳戶支付的,由參保人憑個人醫療帳戶IC卡記帳,再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參保人住院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記賬,屬于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特殊情況下不能記帳的,由參保人先墊付后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參保人報銷費用的,應當于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