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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職工醫保(包括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應按以下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所有職工和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30周歲(含30周歲)以上職工必須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其醫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工資總額的6.5%繳納,職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下稱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計征,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高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300%的,高出部分不計征職工醫保費。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30周歲以下的職工,可以根據實際選擇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保費由用人單位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選擇參加職工醫保的,可以選擇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個人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8.5%按月繳納;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個人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2%按月繳納。 (二)所有參加職工醫保的,必須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本人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1%按月繳納。 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參加了統籌地區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后,可按規定建立企業醫療補助,用于本單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補助。企業醫療補助費在職工工資總額3%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 (三)參加職工醫保的退休人員,其所在單位應選擇下列繳費方式中的一種,為其繳納職工醫保費。 1. 一次性繳納:由單位選擇一次性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以每年遞增10%為基數,按7.5%的繳費比例(含補充醫療保險)繳納10周年的職工醫保費。 2. 逐月繳納:以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計算,下同),由用人單位按7.5%的繳費比例(含補充醫療保險)逐月繳納,直至退休人員死亡。 3. 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可按本項第1目、第2目規定的繳費辦法,選擇一次性繳納或逐月繳納職工醫保費。 (四)參加職工醫保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在職人員由用人單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6%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