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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待遇及其支付 (一)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生育和終止妊娠,在生育和終止妊娠的產假期間,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職工不符合計劃生育、婚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或未取得有關合法許可的生育、終止妊娠,不得享受生育保險各項待遇。 (二)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津貼日標準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計發,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年繳費工資除以360天計發。用人單位的女職工生育津貼標準低于本人月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職工在產假期間及以后不得中斷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如發生中斷,由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產假含法定節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