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申請人要求多項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全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至少應當表明原受理機構、申請人、申請日、申請號。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不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該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有關協議,通過電子交換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符合規定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申請人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僅提交該副本的題錄,但應當注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申請案卷的申請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