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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者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期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營同類產品或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及計算方式由雙方約定。同時也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對違反雙方在勞動合同約定商業秘密的離退休職工,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但不能以此為由扣發職工的離退休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