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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就醫管理 (一)參保人員需住院治療的,持本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由門診主治醫師出具診斷證明,到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科辦理住院登記手續。危急患者可先住院,3日內補辦住院手續。 (二)定點醫療機構要在參保患者入院3日內,及時上報縣社保部門登記備案,以便監督管理,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三)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患者辦理住院手續時,應預收由個人自付的住院起付標準費用,還應根據診治需要預收一定押金,并收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出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同參保患者結清住院醫療費中個人負擔部分。 (四)參保人員因同一病種在同一醫院15日內再次住院治療的,按一次住院標準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