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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其他企業,按以下標準計分,對各項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順序依次審核發放培訓補貼資金: (一)2008年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計分分值為:按工資總額1.5%提取的,計4分;每增加0.1個百分點,加1分;超過2.5%提取的,按2.5%標準計分。 (二)2008年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實際支出的計分分值為:按工資總額0.1%支出的,計4分;每增加0.1個百分點,加1分;超過2.5%支出的,按2.5%標準計分。 (三)2008年稅額的計分分值為:50萬元以下的計1分,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計5分,1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的計10分;300萬元以上至600萬元以下的計15分; 6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計20分;1000萬元以上的計25分。 (四)申報人數1000人以下的計1分,每增加1000人,加1分。 (五)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企業的分值為4分。 (六)2007年后享受政府直通車服務企業分值為1分。 (七)2007年后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值為1分。 (八)2007年以后,經市政府職能部門、市總工會、市總商會三方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分值為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