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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自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文本報核發其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房屋買賣、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二)物業管理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電、水、氣、熱合同; (五)郵政、電信、有線電視合同; (六)消費貸款和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七)經營性教育、醫療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備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 經營者采用其上級部門或者單位統一制定或者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級部門或者單位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經營者不再重復備案,但對該合同文本已進行修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