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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服務管理 (一)參保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就醫。社會保障卡和醫療保險證由州級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和管理。 (二)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方便城鎮居民就醫,切實降低醫療費用,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逐步建立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 (三)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并通過降低起付線、降低個人自付比例,積極引導參保人員有效利用社區衛生服務資源。 (四)衛生部門要切實加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般按社區居民3—5萬人規劃設置1所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之下可根據需要設置若干社區衛生服務站。 (五)參保人應在當地縣市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就近選擇1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院店合作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的首診定點醫療機構。 (六)實行逐級轉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合理控制轉外就醫。參保人原則上在本地就醫,確需轉診轉院,需持定點醫療機構的轉診轉院申請審批表到屬地醫保經辦機構審批后方可轉診轉院。從下級定點醫療機構轉上級定點醫療機構,應補足起付標準差額部分;從上級定點醫療機構轉下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平級轉院,起付費不再收取。 (七)參保人員因急診需在異地就醫的,應在住院3日內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批準并備案后,方能報銷相關住院醫療費用。轉外、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由個人墊付,醫療終結后須持有效單據在30日以內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八)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再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屬城鎮居民個人墊付部分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九)通過訂立和履行定點服務協議,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和管理,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及考核,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