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核實后有下列情形的,可暫時中止工傷認定工作。 (一)需公安部門、人民法院判定后才可確認職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及是否因履行職責、工作原因等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是否可認定為工傷,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需請示上級答復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導致60日內無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暫時中止工傷認定工作,應給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程序中止通知書》(附件十三),中止工傷認定因素消除后,應恢復工傷認定工作。此期間不計算認定工作時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