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廣東省職工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第三十五條
遵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通知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廣東省職工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供各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組),對職工因傷、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時使用。 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981-12-31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勞動廳 廣東省人事局 粵人[1981]37號 廣東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