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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認為強制許可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 (一)請求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或者第八條的規定; 。ǘ┱埱蠼o予強制許可的理由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者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ㄈ⿵娭圃S可請求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其理由不符合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ㄋ模⿵娭圃S可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 (五)請求人陳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實。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請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