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參保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對參保人員可同時暫停其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將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出借他人使用的;(二)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就診的;(三)偽造、涂改醫療文書、單據等有關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通過多頭就診、重復就診等手段,大量配取與病情或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不符藥品的;(五)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