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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中一方戶籍登記為居民委員會居民(以下簡稱“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三)城鎮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四)經批準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批準,擅自引產的; (五)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六)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七)違法收養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九)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