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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應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的六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供以下資料,并交驗原件: (一)填寫《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表》; (二)工傷確認表(書)原件; (三)勞動能力鑒定書(屬輕傷職工在醫療終結后自愿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的,提供《廈門市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床體檢與診斷表》)原件; (四)身份證復印件; (五)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費發票和住院費用總清單原件; (六)病歷、出院小結復印件,或死亡證明和戶籍注銷證明復印件; (七)職工社會保障卡;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3個月內)發生工傷,還應出具地稅部門已受理的登記申報單; (八)屬建筑企業參保職工的,應提供職工《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復印件; (九)申請定期待遇(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及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提供有“銀聯”標志的銀行卡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