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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和《行政復議提出答復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三)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決定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有關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