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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傷殘職工或童工的一次性賠償辦法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十九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執行。 本條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