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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職工和參保居民在本年度內,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參保居民在規定繳費時間內繳納下一年度醫保費的,從下一年度1月1日起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 參加居民醫保的時間,不計算為參加職工醫保時間。 參保人欠繳或間斷繳納醫保費未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可以補繳,補交后連續計算參保時間。欠繳或間斷繳納醫保費超過3個月(不含3個月)再參保的,視同新參保,按新參保的有關規定享受醫保待遇。 參保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時,原所在單位欠繳職工醫保費未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新單位或個人在補繳所欠的醫保費后,其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時間可連續計算。 在本市各縣、區之間流動,或從本市行政區域外轉入我市的參保職工和復員轉業軍人,其醫保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接續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