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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超限運輸申請后,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途經公路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轉送其受理的申請資料。 屬于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途經公路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轉送的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屬于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在收到轉送的申請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向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反饋。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關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執行;上下游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路線或者行駛時間調整的,應當及時告知承運人和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協調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