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達到退休條件的從業人員,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從業人員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下發后退休的人員,按下列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個人帳戶第一年本人月繳工資/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建立個人帳戶第二年本人月繳費工資/建立個人帳第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當年本人月繳費工資/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當年年份―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年份―其間中斷繳費的年限)]×建立個人帳戶以來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 月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增發月過渡性調節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月過渡性調節金為從業人員1998年3月31日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 (三)月基本養老金,不得高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 (四)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