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