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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應當采取出讓方式而采用劃撥方式或者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采取與投標人、競買人惡意串通,故意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競買人等方式,操縱中標人、競得人的確定或者出讓結果的; (三)違反規定減免或者變相減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擅自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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