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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就醫、定點購藥的制度。
1、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可以在同意確定的定點醫院、定點藥店中就醫、購藥。
2、參保職工在定點醫院就醫或定點藥店購藥時,必須使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發的專用處方。專用處方只允許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3、對確需轉往外地治療的,由定點醫院提出轉院建議,并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辦理轉院手續。轉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分段負擔的個人自付比例相應提高一倍,擅自轉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全部自理。
4、因公外出和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其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個人自付比例按轉院規定的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