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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七章 被征用土地人員特別規定
2003-10-20 上海市人民政府 滬府發〔2003〕65號 上海 |
內容: | (參保規定) 本市被征用土地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中的征地勞動力,應當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 被征地人員中,男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的,可以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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