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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單位提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依照參保單位的不同類別,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用于建立住院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機關在“經費支出——人員支出——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在“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人員支出——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企業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60%,在“勞動保險費”科目中列支40%。(二)用于建立公務員門診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機關在“經費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醫療費”科目中列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在“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醫療費”科目中列支;(三)用于建立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在“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醫療費”科目中列支,企業在“勞動保險費”科目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