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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經常出入高檔餐飲、娛樂場所,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 (二)擁有汽車、摩托車、空調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的; (三)有買賣股票等投資行為的; (四)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 (五)購置商品房未滿五年或對住房進行高檔裝修未滿三年的; (六)因存款數量無法明確,隱性收入無法核定,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經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等初審單位調查初審后認為不應納入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一年內兩次介紹就業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二)有勞動能力,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一個月內兩次無故不參加公益勞動的; (三)因吸毒、賭博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在勞動教養和服刑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