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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臺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八條
第五章 制度銜接
2010-01-01 臺州市人民政府 臺政發[2009]60號 浙江省臺州市 |
內容: | 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本辦法實施時,凡已參加了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在繼續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經本人申請,也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余額按本辦法實施當年當地的各檔次繳費標準的算術平均數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下同),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本辦法實施當年當地的各檔次繳費標準的算術平均數折算繳費年限并繼續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終止老農保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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