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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的,經書面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按規定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或由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事故傷害發生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和省、市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