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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