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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在1996年9月30日前發(fā)生工傷,已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本規(guī)定實施后,繼續(xù)由原渠道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55元,二級傷殘為50元,三級傷殘為45元,四級傷殘為40元,五級傷殘為35元,六級傷殘為30元,七級傷殘為25元,八級傷殘為20元,九級傷殘為15元,十級傷殘為10元。 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的,《條例》和本規(guī)定實施后,用人單位因關閉、破產、撤銷等情況不能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雖能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標準為:1996年該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條例》規(guī)定的不同傷殘等級人員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月數,減去已領取的傷殘補助金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