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有關單位和個人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本辦法規定的補貼、資助時,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公布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提出審核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移交同級財政部門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財政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并撥付資金。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門戶網站、有關村(居)民委員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示補貼、資助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以及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