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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區兩市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并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嚴密、規范、高效的審批、審核、經辦工作制度。具體包括: (一)建立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合理設置各業務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內部監督檢查。對于核發業務,在辦理過程中對應設立錄入、復核兩個工作環節。錄入、復核崗位應依各自職責進行審核錄入和復核,沒有復核的業務無效。 (二)建立健全審核、審批制度。對于補繳當前費款所屬期2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需報科室負責人審批,對于補繳1998年7月前養老保險業務的,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領導進行審批,審批業務流程結束后操作人員方可辦理補繳業務;退款金額超過50000元的業務,須先報市基金中心審核后,由市基金中心報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批,審批業務流程結束后操作人員方可辦理退款業務。 (三)建立健全參保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經辦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全部按照《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條形碼業務檔案分類方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規定進行保留、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