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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二條
第一章 總 則
2005-12-30 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發(2005)65號 浙江省衢州市 |
內容: |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生育保險范圍的單位及其職工,需按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參加省級統籌。 其它在衢的省、部屬單位及其職工,參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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