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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委員會、工會聯合會、工會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執行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 (二)組織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并監督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實施; (三)代表會員和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并監督集體合同履行; (四)幫助或者指導會員和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五)代表會員和職工就用人單位制定的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參與調解、處理勞動爭議; (六)依法監督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 (七)支持會員和職工依法行使各項民主權利; (八)代表會員和職工積極爭取提高勞動報酬、改善勞動條件等正當利益; (九)維護女職工、殘疾人職工、高危行業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 (十)向用人單位和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反映會員和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十一)組織會員和職工開展健康的文體活動,豐富會員和職工的文化生活; (十二)向會員和職工宣傳國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教育、引導會員和職工依法維權,遵守公共秩序; (十三)依照規定收繳、使用工會經費; (十四)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