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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城鎮下列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按規定不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四)國家機關及按規定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他機關、單位中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五)部隊所屬用人單位中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項所列單位的退休人員和第(四)項所列單位中退休前為工人或者工勤人員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離休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