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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患者所發生醫療費用的結算 (一) 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門診特殊病種診療時,只交納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基金支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二) 因轉市外、急診等原因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墊付,持轉診手續、病志復印件、醫療費收據及費用明細等相關資料,于每月1—15日到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應由基金支付部分,于當月25日前按規定給予報銷。 (三) 因交通肇事、意外傷害等造成傷害,未找到明確賠償責任者的,半年后提供公安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其所發生的應由基金支付的醫療費,到經辦機構按規定給予報銷,但找到賠償責任者后,應退還所報銷的醫療費。在校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因意外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由承辦大額醫療補充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按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規定報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