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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須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雙方雖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構成要件的,應認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一)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系的;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報酬進行了口頭約定,并提供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或默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的; (五)試用期間未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既不解聘,又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應當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因必備條款欠缺導致合同無效,或以其他名義簽訂的合同涉及勞動權利與義務內容的,應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